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林怡龍
代 理 人 王政琬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冠宥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賴奕菁請求
損害賠
償聲請調解
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損害賠償,
惟聲請人已具狀
表示本件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請求進行訴訟程序等語,有聲
請人民國103年7月3日民事
陳報狀一紙附卷
可參,故可認為
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