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調訴字第3號
原 告 啓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日旭
原 告 盧相禹
被 告 埃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恩德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裁
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補正載明
訴訟標的價額,並據
此繳交裁判費,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日先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17,335元,是項裁定最後已於民國103 年8月5日送達
原告,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
表分別在卷
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