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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度調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調訴字第3號 原   告 啓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日旭 原   告 盧相禹 被   告 埃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恩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裁 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補正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並據 此繳交裁判費,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日先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17,335元,是項裁定最後已於民國103 年8月5日送達 原告,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 表分別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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