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海灣三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桂霜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
被 告 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1月間,向原告之股東及法定
代理人王桂霜表示,欲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910萬
元,約定每月利息40萬元並
按月簽立每月30日兌現以支付利
息之支票(利息換算為年利率百分之16.49),約定分別於
103年6月1日左右還款1,500萬元,餘額於103年9月30日還清
,並簽立支票6張為憑證及
擔保。(因原告與關係企業雙聯
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聯公司〉之內部往來,部分
支票受款人委請被告開立為雙聯公司)。原告由法定代理人
王桂霜口頭同意借款並陸續交付借款予被告(並未另行簽訂
契約),有原告簽發之支票與匯款
記錄可證如下:⒈原告於
102年11月27日委由雙聯公司開立票款500萬元予被告,並由
法定代理人謝榮隆簽收。⒉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桂霜於102年
12月5日代原告匯款500萬元至被告於台中商銀溪湖分行之帳
戶。⒊原告委由雙聯公司於103年2月12日匯款480萬元至被
告新光銀行松竹分行帳戶,雙聯公司另委由訴外人王昱雯完
成匯款。⒋原告委由法定代理人王桂霜於103年2月25日匯款
480萬元至被告於台中商銀溪湖分行之帳戶。⒌原告於103年
3月18日委由雙聯公司匯款950萬元至被告新光銀行松竹分行
帳戶。以上原告委由雙聯公司借款1,930萬元部分,已經雙
聯公司開立證明書可證。被告於103年5月底開始,所開立供
支付利息及還款之支票即陸續跳票,且其負責人避不見面,
今被告返還期限已經屆至。被告承包花蓮很多工程,包括慈
濟大學及公家工程,當時跟原告借款時,原告不知道被告已
經積欠很多下包的工程款,等借款之後原告方才得知,許多
被告的下包現在也在進行對被告追償工程款。因為
兩造之前
有金錢往來,兩造法定代理人也熟識,金錢往來都是用開票
。王昱雯是原告法定代理人親戚,幫忙匯款。爰依
民法第
478條消費借貸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2,910萬元,及自10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49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並未到場,亦未為何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主張有金錢
借貸
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與
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負
舉證責任。支票為無因證券,交付
票據之原因甚多,或為
贈與、或為買賣、或為確保當事人間
已存在之
法律關係、或為消滅已存在之
法律關係,
非僅囿於
金錢借貸一端而已,故除別有證據外,僅為支票之簽發、授
受或轉讓,自不足以證明其原因事實(最高法院89年度
台上
字第1082號判決意旨
可參)。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提出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匯款單、存摺
影本、匯款憑證、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存款交易明細查
詢、匯款回條聯、代為匯款證明書等為證(卷7至22、57至
59頁),
惟原告提出之支票為無因證券,並不足以證明原告
與被告間有2,910萬元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另退票理由單
僅為執票人提示支票遭退票之證明,匯款單則為匯款人王桂
霜、王昱雯曾於匯款單
所載日期匯入款項予受款人即被告之
憑證(卷14、16、18、21頁),僅得證明金額匯入,無法為
借貸關係之
佐證;王桂霜及雙聯公司之存摺內頁影本、存款
交易明細查詢僅為轉帳支出、無摺轉支款項之記錄(卷15、
19、20頁);雙聯公司具名之代為匯款證明內容記載該公司
曾代原告匯款予被告1,930萬元(卷22頁),均不足為支票
簽發原因為借貸、匯款轉帳原因為兩造間借貸關係之證明。
是原告所提前開事證均不
足證明兩造間有口頭約定消費借貸
2,910萬元之契約關係存在;此外,原告復無從舉其他事證
以實其說,原告就其主張既未能舉證證明,自應為原告不利
益之認定。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78條消費借貸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2,910萬元,及自10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6.49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法院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