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地根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立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鈺明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地根味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102年6月25日 │13,440元 │0000000 │00000000│
│ │公司(余國基)│行花蓮分行 │ │ │ │1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