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千德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祥
訴訟代理人 陳玉如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1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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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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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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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徐欽明 │花蓮第二信用合│103年5月31日 │36,750元 │CA0000000 │030-031-│
│ │ │作社主里分社 │ │ │ │0000000-│
│ │ │ │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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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徐欽明 │花蓮第二信用合│103年6月30日 │10,060元 │CA0000000 │030-031-│
│ │ │作社主里分社 │(記載曆法上所│ │ │0000000-│
│ │ │ │無之日期,以當│ │ │9 │
│ │ │ │月之末日為發票│ │ │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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