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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東輝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東輝儀器有限公│花蓮第一信用合│102年9月17日 │95,535元 │R0000000 │342-0 │ │ │司(林宏隆) │作社營業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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