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
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磊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創一
被
上訴 人 林宗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勞訴字第1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300,02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20,95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