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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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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9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50號 債 權 人 宏穎咨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采芳 債 務 人 李美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貳仟陸佰   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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