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795號
債 權 人 宜花東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麗雲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赫爾思國際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
依職權查詢經濟
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債務人赫爾思國際有限公司設於「
臺北市○○區○○路○○○○○號」,有其商業登記公示查詢資
料附卷
可參,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雅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