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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7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702號 債 權 人 仙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東隆汽車材料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之。又按聲請支付命令,應 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 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 ,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先後分別於 民國(下同)105年1月7日及105年1月3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 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請提出主張本件車禍發生時 ,第三人陳彥文係載送東隆汽車材料行汽車零件執行職務之 證據資料。」該通知已分別於105年1月11日及105年2月2日 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債權人於105 年1月15日具狀補正,然本院審酌認仍無以釋明第三人陳彥 文與聲請人發生車禍時係為東隆汽車材料行執行職務,又債 權人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旨為補正,揆諸前述說明, 其聲請支付命令並未釋明其請求,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雅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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