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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小調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小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陳峻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野人休閒事業有限公司、鍾瀚翔間損害賠 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損害賠償,惟聲請人已具狀 表示前已多次與相對人協商,均未能成立和解,聲請人已無 欲出席調解,且不再次調解,故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等語 ,有聲請人民國104年9月30日民事陳報狀一紙附卷可參,故 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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