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尚雅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建銘
被 告 美麗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宜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高逸軒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
聲請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僅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
14,360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一份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