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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尚雅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建銘 被   告 美麗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宜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高逸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 14,360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一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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