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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4 年度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管理費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昱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鯉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參 加 人 祥鑫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明星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顏嚴光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明華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兩造間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於105年5月17日辯論終結, 原定於105年6月3日宣判,惟因若干事證未明確,仍有調查之必 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7月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 事庭第一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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