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昱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河鯉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
參 加 人 祥鑫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明星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顏嚴光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明華
林志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兩造間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於105年5月17日
辯論終結,
原定於105年6月3日
宣判,
惟因若干事證未明確,仍有調查之必
要,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7月5日上午11時,在本院
民
事庭第一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法院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