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陳民宗
被
上訴人 義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瑩芝
被 上訴人 陳義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訴字第28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