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安捷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秋霞
代 理 人 陳麗卿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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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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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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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晉瑜企業股份有│合作金庫花蓮分行│103年6月24日 │161,700元 │QY0000000 │06239-8 │
│ │限公司(林騰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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