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曉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珊 代 理 人 楊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昆鑫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徐國隆即弘展企業│花蓮一信自強分社│103年10月31日 │26,250元 │R0000000 │1007-8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