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馬韻倚
張淑惠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被 告 亮麗藝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萬全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3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第民事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