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號
原 告 祝鼎鈞
訴訟
代理人 林曉亮
舍珊海茵
被 告 魏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台灣海洋深層
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復興
訴訟代理人 莊景力
訴訟代理人 張聖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1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民事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法院
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