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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88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84號 債 權 人 晉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螢 債 務 人 温敦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玖萬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8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温敦達  │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收利│ │  │2,000,│     │月10日起  │      │息      │ │  │000元 │     │      │      │       │ ├──┼───┼─────┼──────┼──────┼───────┤ │ 002│新臺幣│温敦達  │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收利│ │  │450,00│     │月10日起  │      │息      │ │  │0元  │     │      │      │       │ ├──┼───┼─────┼──────┼──────┼───────┤ │ 003│新臺幣│温敦達  │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收利│ │  │580,00│     │月10日起  │      │息      │ │  │0元  │     │      │      │       │ ├──┼───┼─────┼──────┼──────┼───────┤ │ 004│新臺幣│温敦達  │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收利│ │  │580,00│     │月10日起  │      │息      │ │  │0元  │     │      │      │       │ ├──┼───┼─────┼──────┼──────┼───────┤ │ 005│新臺幣│温敦達  │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收利│ │  │580,00│     │月10日起  │      │息      │ │  │0元  │     │      │      │       │ ├──┼───┼─────┼──────┼──────┼───────┤ │ 006│新臺幣│温敦達  │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收利│ │  │1,600,│     │月31日起  │      │息      │ │  │00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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