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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35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53號 債 權 人 東偉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麟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林之翔律師/李韋辰律師 債 務 人 李訓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玖仟柒佰叁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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