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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小調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小調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張仁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朱智謙、聯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聲請調解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暨 起訴事件,因聲請人已具狀表示無需調解直接起訴等語,有 聲請人民國105年10月19日民事陳報狀一紙附卷可稽,故可 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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