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小調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張仁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朱智謙、聯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聲請調解
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暨
起訴事件,因聲請人已具狀表示無需調解直接起訴等語,有
聲請人民國105年10月19日民事
陳報狀一紙附卷
可稽,故可
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