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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建簡調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建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熱帶魚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吳金玉 代 理 人 張宏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詮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聲請調 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暨起訴事 件,聲請人代理人表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請求駁回調 解之聲請,並命兩造依適用之程序為訴訟之辯論等語,有聲 請人代理人民國105年4月25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 為本件無法調解。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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