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建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熱帶魚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吳金玉
代 理 人 張宏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茂詮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聲請調
解
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暨起訴事
件,聲請人代理人表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請求駁回調
解之聲請,並命
兩造依
適用之程序為訴訟之辯論等語,有聲
請人代理人民國105年4月25日民事
陳報狀附卷
可稽,故可認
為本件無法調解。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