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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調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長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和 代 理 人 林政雄律師 代 理 人 高逸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邱煥東、邱煥三、邱孟珠、邱煥南、邱龍珠 、黃朝枝、黃牡丹、黃阿省、黃秀英、陳宏銘、陳宏源、陳信榮 間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暨起訴事 件,因聲請人代理人已具狀表示本件顯無成立調解之可能, 聲請逕行訴訟等語,有聲請人代理人民國105年8月10日民事 陳報狀一紙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 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 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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