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長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金和
代 理 人 林政雄
律師
代 理 人 高逸軒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邱煥東、邱煥三、邱孟珠、邱煥南、邱龍珠
、黃朝枝、黃牡丹、黃阿省、黃秀英、陳宏銘、陳宏源、陳信榮
間
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
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暨起訴事
件,因聲請人代理人已具狀表示本件顯無成立調解之可能,
聲請逕行訴訟等語,有聲請人代理人民國105年8月10日民事
陳報狀一紙附卷
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
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
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