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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員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泉 被 上訴人 宏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97,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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