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友雅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智超
訴訟代理人 歐志中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璟薰即林婉茹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
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6月2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