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林忠益
原 告 周美蓮
共同訴訟
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
被 告 徐豐裕
被 告 友正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彥翔
上一人訴訟理人 邱一偉律師
方來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湯文章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