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21號
抗 告 人 范江慶
相 對 人 佳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文隆
相 對 人 捷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明
上列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6年度事聲字第21號聲明
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簡廷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