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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9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1號 債 權 人 祝鼎鈞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司、魏志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起訴違背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 司、魏志明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原上字第1號審理,並經 判決敗訴確定在案。是以,債權人就同一訴訟標的聲請本院 核發支付命令,顯已違反訴訟上一事不再理原則且無重複聲 請之必要,是依上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慧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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