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1號
債 權 人 祝鼎鈞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台灣海洋深層
水股份有限公司、魏志明
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違背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
訴訟標的
為
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
司、魏志明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原上字第1號審理,並經
判決敗訴確定在案。
是以,債權人就同一訴訟標的聲請本院
核發支付命令,顯已違
反訴訟上
一事不再理原則且無重複聲
請之必要,是依
上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慧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