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20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00號 債 權 人 同陽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勇 債 務 人 蕭淑貞 債 務 人 李錦榮 一、債務人蕭淑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參仟   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李錦榮之部分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   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   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   規定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   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12日命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補   正「二、請提出本件與李錦榮間具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   ,經查所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書下方並「無」李錦榮之簽名,   且契約內亦無清楚規範保證人之責任範圍為何,難認雙方具   契約關係,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已於106年6月13日   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   其聲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