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00號
債 權 人 同陽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春勇
債 務 人 蕭淑貞
債 務 人 李錦榮
一、債務人蕭淑貞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參仟
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李錦榮之部分應予
駁回。(按
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
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
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
規定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
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12日命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補
正「二、請提出本件與李錦榮間具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
,
經查所提出之
定型化契約書下方並「無」李錦榮之簽名,
且契約內亦無清楚規範
保證人之責任範圍為何,
難認雙方具
契約關係,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已於106年6月13日
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
今仍未補正,
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
難謂為合法,應駁回
其聲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