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0號
債 權 人 石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家緯
債 務 人 鳳聯液化氣分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智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陸萬零貳佰
叁拾元,及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
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50號
利息:
┌──┬────┬─────┬──────┬─────┬───────┐
│本金│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鳳聯液化氣│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
│ │0000000 │分裝有限公│0月12日起 │ │利息 │
│ │元 │司 │ │ │ │
├──┼────┼─────┼──────┼─────┼───────┤
│ 002│新臺幣 │鳳聯液化氣│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
│ │0000000 │分裝有限公│0月11日起 │ │利息 │
│ │元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