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1號
債 權 人 石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家緯
債 務 人 江智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貳仟元,及
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
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51號
利息:
┌───────────────────────────────────────────────┐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51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利息截止日│票 據 號 碼│利息計算方│
│ │ (民 國) │ (新 臺 幣) │ (民 國) │ │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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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5月6日 │364,000元 │105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FA0000000 │
按年息6%計│
│ │ │ │ │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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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5月9日 │100,000元 │105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FA0000000 │
按年息6%計│
│ │ │ │ │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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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5月12日 │100,000元 │10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FA0000000 │按年息6%計│
│ │ │ │ │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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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5年5月13日 │278,000元 │105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FA0000000 │按年息6%計│
│ │ │ │ │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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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5年5月16日 │150,000元 │10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FA0000000 │按年息6%計│
│ │ │ │ │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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