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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1號 債 權 人 石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緯 債 務 人 江智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貳仟元,及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51號 利息: ┌───────────────────────────────────────────────┐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51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利息截止日│票 據 號 碼│利息計算方│ │  │ (民  國) │ (新 臺 幣) │ (民 國) │     │       │式    │ ├──┼───────┼────────┼───────┼─────┼───────┼─────┤ │001 │105年5月6日  │364,000元    │105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FA0000000   │按年息6%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002 │105年5月9日  │100,000元    │105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FA0000000   │按年息6%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003 │105年5月12日 │100,000元    │10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FA0000000   │按年息6%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004 │105年5月13日 │278,000元    │105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FA0000000   │按年息6%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005 │105年5月16日 │150,000元    │10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FA0000000   │按年息6%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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