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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號 債 權 人 鑫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雅惠 債 務 人 倚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倚德實業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收利│ │  │500000│限公司  │2月14日起  │      │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倚德實業有│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收利│ │  │130000│限公司  │2月15日起  │      │息      │ │  │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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