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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號 債 權 人 星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全峰 債 務 人 陳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債權人提出支票【票據號碼:AB0000   000】之退票理由單載退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   日,故僅准如前項所示之債權範圍核發支付命令,超過部分   之請求,不允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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