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3號
債 權 人 星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全峰
債 務 人 陳芳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
駁回。(債權人提出支票【票據號碼:AB0000
000】之
退票理由單載退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
日,故僅准如前項所示之債權範圍核發支付命令,超過部分
之請求,不允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