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賴煜文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8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最高限額
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各
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相對人賴煜文與
關係人御寶
三三有限公司、寶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特雍工程有限公司
、黃美娟、賴桂彬於105年11月29日共同簽發
本票1紙,向聲
請人借用15,000,000元,利息約定自到
期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付,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6年4月2日,
詎
到期後經提示,其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三
件、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
、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
戶籍謄本二件、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表、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三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6年5月26日發函通知相
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
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
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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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39號│
├──┬─────────────────────┬──┬──┬────┬─────┬─────────┤
│ │ 土 地 坐 落 │使用│使用│ 面 積 │抵押權設定│
所有權人
暨所有權範│
│編號├───┬────┬───┬───┬────┤ │地類├────┤範圍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分區│別 │平方公尺│ │ │
├──┼───┼────┼───┼───┼────┼──┼──┼────┼─────┼─────────┤
│001 │花蓮縣○○○鄉 ○○○段│ │0399 │空白│空白│13.47 │ 全部 │賴煜文(全部) │
│ │ │ │ │ │-0001 │ │ │ │ │ │
├──┼───┼────┼───┼───┼────┼──┼──┼────┼─────┼─────────┤
│002 │花蓮縣○○○鄉 ○○○段│ │0415 │空白│空白│473.25 │ 全部 │賴煜文(全部) │
│ │ │ │ │ │-0000 │ │ │ │ │ │
├──┼───┼────┼───┼───┼────┼──┼──┼────┼─────┼─────────┤
│003 │花蓮縣○○○鄉 ○○○段│ │0415 │空白│空白│38.81 │ 全部 │賴煜文(全部) │
│ │ │ │ │ │-0001 │ │ │ │ │ │
└──┴───┴────┴───┴───┴────┴──┴──┴────┴─────┴─────────┘
本件土地:
重測前:花蓮縣○○鄉○○段○○○○○○○○○○號
重測後:花蓮縣○○鄉○○段○○○○○○○○○○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