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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簡調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芊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家榛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立波多媒體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聲請調 解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聲請人與相 對人雙方意見差距甚大,經一再勸解,仍互不退讓,且均表 示不願再行調解,有本院民國106年3月1日民事事件調解結 果報告書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 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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