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簡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芊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金家榛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立波多媒體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聲請調
解
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聲請人與相
對人雙方意見差距甚大,經一再勸解,仍互不退讓,且均表
示不願再行調解,有本院民國106年3月1日民事事件調解結
果報告書一紙附卷
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
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