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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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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簡調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調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台灣綠理礦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秋月 代 理 人 林武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駱駝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於106年6月15日第二次調解期日,聲請人代理人當庭陳稱: 「本件已無任何調解可能」並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本 院調解委員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參,參酌上 述之情,本件當事人已無意進行調解程序,可認為本件顯無 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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