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司簡調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台灣綠理礦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秋月
代 理 人 林武順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與
相對人駱駝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於106年6月15日第二次調解
期日,聲請人代理人當庭陳稱:
「本件已無任何調解可能」並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本
院調解委員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
可參,
參酌上
述之情,本件當事人已無意進行調解程序,可認為本件顯無
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