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邱阿瑞
訴訟
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複代理人 李韋辰律師
複代理人 鄭濟威
被 告 馬銘鴻即馬哲宣
被 告 白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銘輝
訴訟代理人 彭東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
判費新臺幣2,0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621,7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37元,原告僅繳納
新臺幣2,000 元,尚欠新臺幣25,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