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李建呈
訴訟
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
被 告 欣勝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茂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07,01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9,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