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許振堂
訴訟
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被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被 告 慶豐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待查
被 告 久毓時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紅
被 告 林萬樑
被 告 陳思明
被 告 張仲儀
被 告 張仲穎
被 告 張
乃美
被 告 劉悟民
被 告 陳志盛
上列
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
參照同
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