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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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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許振堂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被   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被   告 慶豐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待查 被   告 久毓時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麗紅 被   告 林萬樑 被   告 陳思明 被   告 張仲儀 被   告 張仲穎 被   告 張乃美 被   告 劉悟民 被   告 陳志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 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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