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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邱阿瑞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複代理 人  李韋辰律師 被   告 馬銘鴻即馬哲宣 訴訟代理人 儲靜萱 被   告 白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銘輝 訴訟代理人 彭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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