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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八方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賢 訴訟代理人 賴劭筠律師       林之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等人間請求履行 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 上訴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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