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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原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原   告 社團法人花蓮縣身障弱勢及原住民關懷服務協會 法定代理人 鍾靖鴒 訴訟代理人 呂佳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瑞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303,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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