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原 告 社團法人花蓮縣身障弱勢及原住民關懷服務協會
法定
代理人 鍾靖鴒
訴訟代理人 呂佳瑩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瑞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303,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
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