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號 債 權 人 申全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旺謀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侯榮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 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7年1月15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債 務人侯榮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為確認人別 資料,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書已於107年1月17日 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 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 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廖翊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