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號
債 權 人 申全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旺謀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侯榮郎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
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
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7年1月15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債
務人侯榮郎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為確認人別
資料,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書已於107年1月17日
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
今仍未補正,
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
難謂為合法,應駁回
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廖翊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