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8號
債 權 人 花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啓晃
債 務 人 黎明石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皓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柒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
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