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675號
債 權 人 金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柔淑
債 務 人 劉為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貳萬零捌佰
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
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