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
債 權 人 葉潤昌
債 務 人 朱建賢
債 務 人 向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壹仟玖
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債權人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
利息,其
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債權人請
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超過部分,
自屬無據,應予
駁回
外,其餘聲請
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