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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45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57號 債 權 人 葉潤昌 債 務 人 朱建賢 債 務 人 向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壹仟玖   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   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債權人請   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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