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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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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3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5號 債 權 人 昕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茂 債 務 人 上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惠 一、債務人上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拾伍萬玖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   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   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2   月5日命債權人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騰國際   工程有限公司與羅淑惠為連帶給付關係之釋明文件,經查,   單據上之買受人應僅上騰國際,若要更正當事人名銜,請一   併具狀更正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於   107年2月21日具狀表示上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未給付貨款等   語語,仍未釋明羅淑惠與本件有何債權債務關係,揆諸前述   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羅淑惠聲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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