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5號
債 權 人 昕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崑茂
債 務 人 上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惠
一、債務人上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拾伍萬玖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
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
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
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
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2
月5日命債權人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騰國際
工程有限公司與羅淑惠為
連帶給付關係之釋明文件,
經查,
單據上之買受人應僅上騰國際,若要更正
當事人名銜,請一
併具狀更正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於
107年2月21日具狀表示上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未給付貨款等
語語,仍未釋明羅淑惠與本件有何債權債務關係,
揆諸前述
說明,其聲請尚
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羅淑惠聲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