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梁清政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
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
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
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登報後應將報紙一份陳報於本院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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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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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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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金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1-NF-000101 │普通股 │1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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