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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勞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勞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長春 代 理 人 吳明益律師 代 理 人 黃馨瑩律師 代 理 人 李云珠 相 對 人 維春大理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謙 代 理 人 林國泰律師 代 理 人 吳育胤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退休金聲請調解起訴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因相對人具 狀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民國107年7月10日民事聲請狀 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 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 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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