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勞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長春
代 理 人 吳明益
律師
代 理 人 黃馨瑩律師
代 理 人 李云珠
相 對 人 維春大理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謙
代 理 人 林國泰律師
代 理 人 吳育胤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退休金聲請調解
暨起訴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因相對人具
狀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民國107年7月10日民事
聲請狀
一紙附卷
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
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
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