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調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廖如樑
聲 請 人 王廖如雪
聲 請 人 廖惠琴
聲 請 人 陳珠玉
聲 請 人 廖一旭
聲 請 人 廖丁瑩
前列廖如樑、王廖如雪、廖惠琴、陳珠玉、廖一旭、廖丁瑩共同
上列
當事人與
相對人國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
在聲請調解
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等人受相對人詐欺將座落南投縣○○
鎮○○段○○○○號土地個人
應繼分出售予相對人,經撤銷意
思表示契約
自始無效,故聲請調解暨起訴請求確認與相對人
間買賣關係不存在
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其性質屬
確認之訴,是
依
法律關係性質,
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四、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