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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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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調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調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廖如樑 聲 請 人 王廖如雪 聲 請 人 廖惠琴 聲 請 人 陳珠玉 聲 請 人 廖一旭 聲 請 人 廖丁瑩 前列廖如樑、王廖如雪、廖惠琴、陳珠玉、廖一旭、廖丁瑩共同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國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 在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人受相對人詐欺將座落南投縣○○ 鎮○○段○○○○號土地個人應繼分出售予相對人,經撤銷意 思表示契約自始無效,故聲請調解暨起訴請求確認與相對人 間買賣關係不存在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其性質屬確認之訴,是 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四、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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